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一般規定:誰主張,誰舉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一般規則,誰主張相應的事實,誰就應當對該事實加以證明,在該事實真僞不明時,沒有能夠證明這一事實的一方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合同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2、侵權糾紛案件的一般規定:
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當事人應當對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承擔舉證責任。即對加害人行爲違法、加害行爲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加害人有過錯、存在損害事實加以證明。
加害人如果就妨礙權利產生的事實主張予以抗辯時,加害人就應當對該事實的存在加以證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無論交通事故責任人有無過錯,保險公司均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範圍內賠償,除非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失。
二、舉證責任的倒置的特別規定
1、對於依照法律要件分類說,本來應當由主張權利的當事人負責舉證的要件事實,改由否認權利的另一方當事人就該事實的不存在負證明責任。證明責任倒置必須有法律的規定,法官不可以在訴訟中任意將證明責任分配加以倒置。
2、特別需要注意舉證倒置,司法實務中經常用到。
3、勞動爭議案件證明責任的分配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也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在“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規定”的問題上,法律中除了有“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規定,還有“舉證責任的導致”的特別規定,這些在訴訟過程中都要特別注意,若不清楚這件事,可能會對當事人的訴訟帶來一定的麻煩,此時我們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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