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代理人最多幾個?
一、民事訴訟代理人最多幾個?
當事人最多可以請兩名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爲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爲訴訟。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
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委託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三條(就是上面的條款)的規定執行。
有關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認定,需要由當事人結合訴訟案件的實際情況和自身的情況來進行處理,並不是越多的代理人越好,具體情況下應當對能夠執行相關代理程序的代理人進行明確的認定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還應當根據實際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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