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鑑定意見的審查與認定是什麼?
作爲一個法治國家,我國向來將依法治國作爲重要戰略基石;而在依法治國的實踐中,常常會遇到鑑定意見的審查與認定問題。那麼,民事訴訟中鑑定意見的審查與認定是什麼呢?爲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事訴訟中 鑑定意見的審查 與認定是什麼?
一、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認定的必要性。
雖然鑑定意見是重要的訴訟證據,但是從鑑定意見本身來講,鑑定意見依然存在錯誤的可能。這是因爲:首先,由於科學本身的侷限性,決定了鑑定意見只是相對正確的認識,並非絕對的真理。尤其是一些新出現的理論和方法,尚需學術上的爭鳴和實驗的反覆驗證甚至對於鑑定人本身的操作技能也需要實踐經驗積累。其次,鑑定意見屬於意見證據,帶有較強的主觀性,鑑定人的學識、經驗和職業操守都會對鑑定意見造成影響。第三,鑑定資料的可靠性、鑑定所使用的設備和方法、鑑定過程也會對鑑定意見的真實性造成影響。故而應該結合其它在案證據種類對事實綜合加以判斷。正如達馬斯卡所說,法律不應當預定證據的證明力,也不應當預定證據的可信程度——這一觀念作爲現代司法裁判中事實認定的基石之一,受到了廣泛的讚譽。
二、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認定的方法。
各國對於鑑定意見的審查方法在具體細節上均有所不同,但是承認並客觀上運用法官的自由心證是共同的。我國法律上雖沒有自由心證的實際提法,但是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訴證據規則>)第64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覈證據,依照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該條肯定了法官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對證據加以審覈的正當性。然而在目前,由於鑑定意見的官方性,使得對鑑定意見的審查更容易流於形式。因此,克服鑑定意見審查的形式主義,加強法官自由心證對於鑑定意見的審查力度,是我國當前司法需要克服的問題。
以上就是民事訴訟中鑑定意見的審查與認定是什麼的具體內容。總而言之,民事訴訟中鑑定意見的審查與認定關乎司法公正,關乎當事人合法權益,更關乎我們國家司法機構的公信力。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您訪問本站網站,我們將爲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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