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上訴請求可否變更?
一、我國上訴請求可否變更?
我國上訴請求在提交起訴書至法庭開庭審理前是可以變更的,但在法庭開庭審理之後則不能變更。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後,是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的,但要在舉證的期限內提出變更,法院開庭審理後不能變更。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二、民事訴訟請求的構成
1、有適格的原告,即 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原告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組織也可。
2、有明確的被告,不要求有正確的被告(就是說,某人在法律關係上不是合適的被告,但原告就想告他,這也是可以立案的),並且被告真實存在。
3、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要具體。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這就有點複雜了,簡單說,只能是民事案件,殺人放火的,不能作爲民事案件立案;管轄就更復雜了,一般是原告就被告,還有很多特殊的規定,這要看具體的案件了
我國上訴請求可以變更體現了我國法律實務的靈活性,也給了上訴當事人一次變更的機會,更能精準的解決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問題。但是在提出上訴的變更請求時,應當注意提出請求的時間,應在上訴期限屆滿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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