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詢問時恐嚇證人怎麼辦
警察恐嚇證人既不符合人民公安爲人民的宗旨,也是違法違紀的。如果有這種行爲,可以收集好證據並舉報到督察部門,由督察部門根據法律來對該民警進行處理。可以到公安局內部的紀委部門或者局長處投訴,還可以到紀委投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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