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立案材料
民事訴訟立案材料:
1、 當事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應當提交起訴狀、原告主體資格證明、起訴證據等材料。委託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還應提交委託代理資格證明。
2、 當事人應提交由本人簽名或蓋章的起訴狀正本一份,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
3、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通訊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以及通訊方式(以下簡稱當事人基本情況);(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原告爲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原告爲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其他組織應提交證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複印件。法人應提交年檢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提交職務證明原件、身份證明覆印件。另外,下列人員或組織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訴訟,還應提交下列材料:(1)清算組(人)、信託監察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失蹤人財產代管人代權利主體起訴的,應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證明材料複印件;(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起訴要求確認他人間婚姻關係無效的,應提交其與婚姻當事人爲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複印件;(3)訴訟代表人提起訴訟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外,還應當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選其爲訴訟代表人的證明材料。
5、法定代理人與指定代理人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以及其與原告關係的證明材料複印件。委託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或受託人接受委託的證明、函件(以下簡稱授權委託手續)。
6、下列案件,原告應當附有相應的起訴證據:(1)勞動爭議案件、人事爭議案件,應當提交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的複印件或者仲裁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通知的複印件;(2)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應提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公證證明的複印件;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進行交易的憑證等投資損失證據材料。(3)按照管轄協議起訴的案件,應當提交書面管轄協議複印件;(4)其它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起訴證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原告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應提交書面申請及符合規定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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