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委託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委託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爲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二、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解讀
委託代理人,是指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訴訟行爲的人。委託代理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規定。
(2)代理事項及權限一般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決定。
(3)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爲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託書。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下幾種人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的近親屬。
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律師。
律師是國家法律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近年來我國的律師隊伍不斷擴大,素質不斷提高,已經成爲我國法治建設中一支強有力的隊伍。根據律師法規定,律師的一項主要業務就是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蔘加訴訟。律師參與訴訟對人民法院查清事實,正確運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3)社會團體推薦的人。
社會團體指依法或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
主要包括:
①人民羣衆團體。如工會、婦聯、學聯、青年團等;
②社會公益團體。如中國福利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消費者協會等舉辦社會公益事業的團體;
③文藝工作團體。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戲劇工作者協會、音樂工作者協會等從事文學、美術、戲劇、音樂等文藝工作的團體;④學術研究團體。如自然科學工作者協會、社會科學工作者協會、醫學會等從事某種專門學術研究的團體;⑤宗教團體。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從事宗教活動的團體。社會團體不是以團體的名義代理訴訟,而是以團體推薦的人的名義作爲訴訟代理人。
(4)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當事人所在單位爲保護其職工的合法權益,可以在單位中推薦一人爲當事人代理訴訟,但被推薦的人作爲訴訟代理人必須經當事人同意和授權。
(5)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除上面所列幾種人,當事人也可以委託朋友、同事等他所信任的人,這些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就可以作爲他的訴訟代理人。從上述情況看,我國法律規定可以被委託代理訴訟的人是十分廣泛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委託代理人。
“民事訴訟委託規定是怎樣”,通過上文我們瞭解到,民事訴訟被委託人並非只有律師可以擔任,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都可以成爲被委託人,而民事訴訟委託事項都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自主決定的,也就是說委託權限可以雙方自行商議,不過委託畢竟是一項法律行爲,必須要符合法律相關規定。想要了解更多關於民事訴訟委託的問題,歡迎登陸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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