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侵害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民法總則是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規範,我們的日常生活都受到民法總則的約束,但是不少人還是會違反相關的法律規範,實施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爲,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實施侵害行爲的主體,是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那麼,民法總則規定侵害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民法總則中侵權責任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二、民法總則規定侵害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侵權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加害人因侵權行爲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侵害,依法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是最主要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侵權損害賠償遵循以下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爲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爲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爲依據,對全部損失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爲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全部賠償原則應受損益相抵、過失相抵規則等的限制。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銷,是指賠償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應由損害額內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規則。
2、 財產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爲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爲唯一的賠償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爲之。
(二)停止侵害
是指侵害人終止其正在進行或者延續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
(三)排除妨礙
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爲引起的妨礙他人權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實現的客觀事實狀態。
(四)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爲或者物件引起的現實存在的某種有可能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緊急事實狀態。
(五)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侵害人將其非法佔有或者獲得的財產移轉給所有人或者權利人。
(六)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使受害人的財產恢復到受侵害之前的狀態。適用此種責任形式的條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損害的財產在客觀上具有恢復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損害的財產須有恢復原狀的必要。
(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響所及範圍內消除對受害人不利後果的民事責任。恢復名譽,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後果所及範圍內使受害人的名譽恢復到未曾受損害的狀態。消除影響是侵害人格權如隱私權、肖像權的民事責任;恢復名譽則專屬於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主要有以上七種,由此可以看出,這些方式可以單獨行使,也可以同時行使,具體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需要根據侵害程度來確定,在自己的財產權益受到侵害之後,若不能通過與對方協商的辦法得導解決,那麼,可以上訴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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