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監護人是指對被監護人進行監督與管理的人。未成年人由於心理與生理髮展均不成熟,所以需要監護人,同時,一些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和精神病患者也需要有監護人。那《民法典》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通過以下文章爲您詳細說明。
一、《民法典》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二、什麼人可以作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爲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爲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如人身和財產權利,並代理被監護人的民事活動。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由其父母擔任,而對於特定的老年人以及精神病患者,他們的監護人可能會是親屬,監護人要最大程度地保障被監護人的權利不受到他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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