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服刑另外一方如何起訴
關於服刑人員就是指的經過了人民法院判決犯罪分子涉嫌刑事犯罪的,從而進行刑事上的處罰,被判處了有期徒刑或是無期徒刑,在判決後投入到相關的監禁管理機構,也就是看守所或是監獄、勞動改造場所等機構,進行勞動改造的都是服刑的行爲。而服刑的期限是有期徒刑的話,被判處幾年就會進行幾年的服刑期,如果是已經執行了一部分的服刑處罰,那麼服刑期就會是被判決的期限減去已經服刑的時間,就是還剩下的服刑期。在服刑期內的正在接受監禁管理機關監禁處理的人員,就是服刑人員。
服刑人員是指的正在接受刑事處罰的犯罪人員,所以服刑人員自然也就沒有人身自由的權利,如果是發生了需要對正在服刑人員進行起訴的情況,那麼在相關的訴訟中的權利也是比較特殊的,而且對於服刑人員其接受刑事處罰並不代表他沒有其他需要起訴的罪名,所以是可以對服刑人員進行起訴的。
對於服刑人員進行起訴首先應該確定的是,應該由哪一個具體的司法部門進行審理,而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對於這樣的情況也是有具體的規定的。對於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還有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是經過相關的部門認定爲失蹤的人員,提起的有關於身份關係的訴訟;還有對於正在被採取強制教育性措施,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人員提起的訴訟;或是對被監禁的人員提起的訴訟,等等這樣的一些情況,都是屬於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所以訴訟將會由原告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對於被告是正在被監禁的服刑人員的開庭方式有兩種
將被告押解到法院進行審理,或是將法院的開庭設立到被告的服刑機構進行審理,這兩種方式開庭審理。而至於法院如何將起訴書送達被告,主要的方式就是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定,如果是被告正在被監禁的,就會送到被告所在的監禁機構進行轉交,如果被告是被採取強制性的教育措施的情況,那麼相關的起訴書就會通過其所在的強制性教育機構進行轉交。
但是如果是對服刑人員提出再審的情況,按照實際的情況,既然已經服刑了,那麼就已經過了上訴期限了,是不能再進行上訴了。如果堅持進行上訴的話,就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之中規定的再審情況,才能進行下去。
具體的情況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之中也是明確的指出了:
第一個,對於有明確的新的證據,表示原判的判決或是裁定有誤的情況,並且能夠影響到具體的量刑的。
第二種,判定量刑的證據不充分、不確定,根據法律應該予以排除,或者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是矛盾的情況。
第三種,原判或是裁定有法律上的錯誤。
第四種,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存在影響司法公正的情況。
第五種,進行審判的人員在受理案件的時候,存在徇私舞弊的行爲,進行枉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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