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迴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人們在辦理房產贈與、簽署買賣合同、處理共同財產分割等事情的時候,往往會需要進行公證。公證員會對過程進行監督,並出具公證書。在特定條件下,公證員要申請回避的,這也是爲了確保公證環節的公平。那麼公證員迴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下面請看小編總結的這篇文章。
一、公證員迴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公證迴避是指在公證活動中,公證人員遇到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事項時,應當避開或退出辦理該公證事項的工作。
公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應當自行迴避:
1、是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民法典》中所規定的“近親屬”的範圍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公證事項有利害關係。是指辦理公證事項的結果與公證人員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響。
3、與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正確辦證的。
上述情形不僅適用於公證人員(包括公證員、公證員助理等),而且也適用於接觸該公證事項的翻譯、鑑定人等有關人員。在出現上述情形後,公證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在公證書作成前提出。
二、公證員提出迴避應該由誰批准?
1、公證員的迴避可以口頭或書面申請,由本處主任決定;公證處主任的迴避由本級司法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決定;
2、迴避決定作出後,公證處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
3、公證員明知有迴避情況而不迴避的,依照公證處執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罰。
三、公證員迴避制度的好處是什麼?
公證迴避,是指在公證活動中,公證人員遇到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事項時,應當避開或退出辦理該公證事項的工作。該制度是爲了維護公證活動的正常秩序,保證公證機構依法正確行使公證權而設立的,有利於維護公證機構的尊嚴信譽,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當公證員是公證事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和公證事項有利害關係,再或者和當事人有其它關係的,就符合了公證員迴避的法定情形,應該主動提出迴避。在具體方式上,公證員可以選擇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如果明知道存在利害關係而不申請回避的,一經查實,會收到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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