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內容屬於要約的不得更改的實質性內容
一、哪些內容屬於要約的不得更改的實質性內容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都是要約不得更改的實質性內容。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爲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爲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爲受要約人、相對人或者承諾人。要約又稱爲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訂立合同所必須經過的程序。要約的性質,是一種與承諾結合後成立一個民事法律行爲的意思表示,本身並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行爲。
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的變更,合同價款或者報酬的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的變更,合同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方法的變更。
二、要約的特點有什麼
(1)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於要約人慾以訂立合同爲目的而發出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爲能力。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單獨實施行爲的限制行爲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爲人預期的效果。
(2)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
(3)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
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後履行合同的能力。
合同的標的,履行時間,履行地點都是要約不可更改的內容。要約是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達,要約人發出要約是爲了訂立合同。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約人發出,必須能夠明確表達要約的意思,而不是表達要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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