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境外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一、遇到境外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是什麼
①屬地管轄權原則
是指以當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爲行使管轄權聯繫因素而形成的原則。具體說,在涉外民事訴訟中,訴訟當事人的住所、或其財產、或訴訟標的物、或產生爭執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如其中有一個因素存在於一國境內或發生於一國境內,該國就取得對該案的司法管轄權。在這個原則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爲行使管轄權的根據,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則。
②屬人管轄權原則
是指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爲行使管轄權聯繫因素而形成的原則。目前,大部分實行屬地管轄權原則的國家爲了維護本國公民的利益,也開始以屬人原則作爲補充:凡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爲本國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國國內,本國法院可以藉此主張管轄權;在實行屬人管轄權原則的國家,對於訴訟標的物在本國境內的案件,也開始行使管轄權。
③實際控制管轄權原則
主要是指英、美等國以“實際控制”或稱“有效控制”作爲行使管轄權的根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從立法精神看,基本上採取屬地管轄權原則,並以屬人管轄權和實際控制原則作爲補充。我國《民事訴訟法》也借鑑了“實際控制”原則中的合理因素,如爭議的訴訟標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財產在我國領域內,我國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它既考慮對物行使管轄權的地域連結因素,又考慮了對該物實際控制的因素。
發生涉外合同糾紛的時候和國內合同糾紛一樣,可以選擇私下調解處理,也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是申請仲裁處理,但是在進行訴訟的時候需要確定管轄權,管轄權的原則主要有幾個,一個是屬地管轄權原則,還有屬人管轄權原則,以及實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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