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一、公證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相關規定,申請擔任公證員有兩種情形,分別爲:
一是按第十八條規定,擔任公證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在二十五週歲以上六十五週歲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資格;
(五)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並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覈合格。
二是按第十九條規定,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覈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公證員、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公證員有哪些權利
公證員在履行公證職務時,享有以下權利:
(1)受理或不予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的權利。
(2)審查、調查、勘驗的權利。公證員有權對當事人的合法身份、行爲能力、申請公證事項以及提供的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有權進行調查和現場勘驗。
(3)出具公證文書並在公證書上署名的權利,以及終止公證或拒絕公證的權利。
(4)解答法律諮詢,調解公證事項的糾紛,辦理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事務的權利。
公證員在享有上述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實事求是,秉公執法,依法辦事。
(2)遵守公證法律、紀律和公證職業道德。
(3)保守國家和當事人的祕密的義務。
(4)迴避的義務。
(5)親自辦理公證事務的義務。
(6)不得在公證處以外兼任其他職務的義務。
公證員履行公證職務時,依法享有權利並履行義務,其職責是受理、承辦具體的公證事項,草擬、出具公證文書,並在公證書上署名。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員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依法履行公證職責,保守執業祕密。同時,公證員應當加入地方和全國的公證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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