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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案件;

2、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3、依法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4、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的;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中,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8、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請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

9、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再審申請或申訴;

10、下列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二、民事訴訟中的受理時間

1、受理是指:法院對訴訟主體提交的材料經過初步審查屬於職責範圍且手續基本齊全的予以接受的一道程序;

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受理是立案的前置程序,受理期限是7天。

公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條件規定的,就必須要受理,通常情況下是在7日之內做出決定,符合立案標準的通知當事人,若不符合的話則就會通過裁定的方式,不予受理當事人的起訴。而要是當事人對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