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訴訟費是多少?
一、民事賠償訴訟費是多少?
民事賠償訴訟費是根據財產的標的物來進行判斷,根據《收費辦法》的規定,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照爭議財產的價值和金額,實行依率遞減的原則計算收取。其具體收費標準是:
不滿1萬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超過50萬元到11313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三部分內容: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第一,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第二,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第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4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2、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爲收取。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二、訴訟費規定是什麼?
關於訴訟費問題,有以下幾點尚需說明:
第一,如果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併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應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並分別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交納。
第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53條規定,“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負擔的數額。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巧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第三,終結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四,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的訴訟費用計算有異議,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複覈,不得單獨就訴訟費用的決定問題提出上訴。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是涉及到民事賠償的問題的話,雙方當事人如果在私底下沒有辦法協商解決具體的糾紛,那麼還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但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以此時就需要繳納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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