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三個月還不出判決書如何辦呢
判決執行4.48K
律師解析:開庭三個月還不出判決書,可以先跟主辦該案件的法官進行聯繫,詢問下案件的進展,若是因爲法官個人原因導致的,可以進行相應的投訴。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
規定的審限。
審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
規定的審限。
審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
執行異議時間規定有什麼?
一、執行異議時間規定有什麼?執行異議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一般爲裁定送達後的15日之內,所以在面臨該問題時一定要注意好時效限制。對終結執行行爲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
-
有借條不還錢怎麼樣起訴後怎麼樣辦
律師解答:不還錢起訴後可申請強制執行。律師解析:有借條不還錢起訴後可申請強制執行: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2、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
-
暫予監外執行一定要有保證人嗎
一、暫予監外執行一定要有保證人嗎?暫予監外執行一般是需要有擔保人的,罪犯沒有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保證人應當向監獄、看守所提交保證書。保證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爲...
-
關於辦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條件是什麼?
一、關於辦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條件是什麼?(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爲。(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爲。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