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後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是否可以?
一、判決生效後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是否可以?
判決生效後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是可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二、法律規定是怎樣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爲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覈查。
第二百一十六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監獄。
暫予監外執行是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通常情況下都是因爲確實不適宜在監獄內部進行執行,如果在監獄外部執行的話也不至於對社會產生較大的危險,因此予以同意,這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214條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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