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財產的執行規定有哪些
一、家庭共同財產的執行規定有哪些
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民事訴訟法》225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關於案外人法律上沒有給出說明和解釋,案外人專指除當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權益因執行行爲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與執行標的有利害關係的人,此類人不參與案件,但與案件的判決有利益關係的第三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符合案外人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二、夫妻共同財產是如何執行的
(一)法院判決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的,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二)生效法律文書只確定夫妻一方承擔責任,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2、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僅執行負履行義務一方的財產。
(三)生效法律文書只確定一方承擔責任,但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應爲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離婚的,也應分別情形進行處理:
1、夫妻雙方對該債務進行了約定,由一方負擔,並告知債權人的,不應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未告知債權人的,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2、在啓動強制執行程序後,夫妻雙方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不論財產歸誰所有,原屬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財產仍得以執行,共同財產執行完畢仍不能全部履行義務的,夫妻雙方均負繼續償還債務的義務。
3、在啓動強制執行程序前,夫妻雙方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對共同債務仍應以原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財產執行完畢仍不能全部償還債務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主體繼續償還債務,另一方不再負繼續償還債務的義務。
4、如果夫妻雙方惡意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對財產的處分行爲,法院執行機構可以以雙方爲共同被執行人強制執行夫妻雙方。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會被強制執行的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來進行分析的。包括對於夫妻的財產的歸屬問題,是否有過明確的規定,這些都是會影響到是否執行共同財產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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