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是一直生效嗎
一、判決書是一直生效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審民事判決書自送達之日15日後生效。公告送達作爲一種送達方式,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視爲送達,經過15天上訴期被送達人未上訴判決生效,即公告之日起75日後判決書生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前款之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之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爲送達。”因此,法院根據上述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頒佈之前,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時,不存在給當事人舉證期限,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頒佈施行之後,根據該“規定”的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制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二、如何接受刑事立案材料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第4款規定:“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因此,對於報案、舉報、控告、自首等立案的材料來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首先都應當接受並進行登記。接受並不等於立案,立案是接受材料之後的一種決定,接受在是立案之前對立案材料來源的受理。接受以後對於不屬於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範圍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對於屬於自己管轄,但根據案情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再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三、二審後有哪些處理結果
司法實踐中,需要根據具體情形予以分析: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第二審法院發現第一審法院的審理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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