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辦案時間限制嗎?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中對交警辦案時間的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第二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時,應當開具暫扣憑證。因檢驗、鑑定的需要,暫扣交通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爲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日。暫扣的車輛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妥善保管。當事人的其他證件在查驗登記後,應當當場發還。
第三十條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查明的,須在地區(市)一級報紙上刊登尋人啓事。登報10日內無人認領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費用由另一當事方預付。其遺物應當妥善保管或者上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交通管理部門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第三十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佈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參事人同時到場 ,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並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送交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佈重新認定決定,交通事故的重新認定決定爲最終決定。
交警辦案時間限制嗎?從上述內容中,這個交警辦案的時間限制要看實際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具體的時間限制上述條款中已經給出來了。交警在處理相關事故的時候,若是超過了規定的時間而且還沒有說明理由,大家可以向其上級部門進行投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鶴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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