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終結的情形有哪些?
一、裁定終結的情形有哪些?
裁定終結的情形有:
1、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3、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5、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
6、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7、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終結執行分爲正常情況下的終結執行和特殊情況下的終結執行。前者是指法院執行員按照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全部執行完畢。後者是指執行開始後,由於出現某種法定原因使執行工作永遠無法進行或者無須進行,因而以裁定的方式結束執行程序。
二、裁定終結的效力
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因此,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另外,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有協助執行人的,終結的裁定也應對其送達。執行終結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執行終結的裁定一經生效,執行程序就宣告結束,以後也不再恢復。
(二)實體上的效力。執行終結後,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以執行程序保證權利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着否認或推翻了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的確認,只是法律不再對其實施保障而已。
裁定終結簡單來理解就是意味着一個訴訟案件的在沒有給出最終裁定結果之前由於某些原因中止的。我國的相關法律對於這些情況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果複覈條件的,就可以進行裁定終結。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訴訟案件都會給出最終的判決,也會有裁定終結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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