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回執與送達回證有什麼區別?
一、送達回執與送達回證有什麼區別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回證,指公安司法機關製作的用以證明業已進行送達及其結果的訴訟文件。送達回證是檢查公安司法機關是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送達訴訟文書的標誌,是送達人完成送達任務的標誌,也是受送達人接收或者拒絕接收所送達文書的證明,同時還是認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爲是否有效的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送達回證的印製有固定的格式。其內容包括:送達機關和送達文書的名稱;受送達人的姓名(名稱)職務、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送達方式;送達人和受送達人簽名或者蓋章;簽收日期等。送達回證的使用方法是,公安司法機關送達訴訟文書時,向收件人出示送達回證,由收件人、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遇到拒收或拒絕簽名、蓋章的,在實施留置送達時,送達人應當邀請受送達人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訴訟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
二、留置送達條件
留置送達,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收向其送達的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留在收件人住處的送達方式。
留置送達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即只有在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時才能採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時也找不到代收人時,小能採用留置送達。留置送達的程序是,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情況下,送達人員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訴訟文書留在他的住處,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爲已經送達。訴訟文書的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雖然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並非所有的訴訟文書都可以適用留置送達,例如,調解書就不宜適用。
三、刑事訴訟中送達方式
直接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派員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直接送達的特點是承辦案件的司法機關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收件人,而不通過中介人或其他中間環節。
根據法律規定,送達通常應當將訴訟文書交給收件人本人,由收件人本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的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屬或所在單位的負責人代收,代收人也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的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
公安司法機關送達訴訟文書,一般應當以直接送達爲原則。因爲直接送達可靠性強,所需時間短,效率高,通常重要的訴訟文書均應儘量採用這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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