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一、民事再審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民事再審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普通程序案件在6個月審結,簡易程序案件在3個月審結,案件爭議大或者影響大的,出判決的時間就會晚一些,當事人可以給法官打電話詢問案件進展,傳票上有法官聯繫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爲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二、民事審理的訴訟程序是什麼?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爲能力。
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爲主要來源的,視爲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訟訴。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爲被告。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爲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爲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爲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的法院起訴。
(2)對侵權行爲,應向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權,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民事判決開庭後需要由法院進行審查認定後纔可以判決處理,但如果相關證據不足的那麼還需要進行調查取證,所以需要一定的時間來進行處理,所以具體的時間是基於案件的複雜程度而定的,越複雜的案件所需要認定的時間就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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