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一、公示催告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18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條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第二百一十九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條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爲無效。
第二百二十一條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二十二條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票據法》關於公示催告程序的規定
第十五條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公示催告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票據喪失後,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條出票人已經簽章的授權補記的支票喪失後,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條票據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在喪失票據佔有以前的最後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條出票人已經簽章但未記載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後,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銀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條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據喪失以後,失票人申請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綜上所述,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票據法》都關於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規定,從中不難發現,申請公示催告程序必須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應該是票據的最後持有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人提出異議,那麼申請人關於票據作廢的主張成立。這個制度可以有效的保障票據持有人的利益,防止票據被不法分子利用。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此時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民事訴訟的案件都是需要嚴格的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此時也是爲了保護我國的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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