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申訴條件都有什麼
一、法院民事申訴條件都有什麼
1、當事人認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生效的民事調解書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法。
2、具有法定申請事由。
3、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再審。
4、向作出該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二、什麼情況法院應當重新審理生效的民事裁判案件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 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民事申訴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爲確有錯誤的。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請予審査或糾正的申請。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上級人民法院認爲必要時,可以審査處理。經審查民事申訴,原判決、裁定正確的,應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堅持無理申訴的,針對申訴理由,依法書面通知駁回;如果發現原裁判確有錯誤,由審査處理該案的人民法院院長依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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