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非法集資辦案人員如何問話?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用非法的手段籌集資金。非法集資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在辦理非法集資案的時候會對案件中的當事人和證人進行詢問,也就是問話。如果非法集資辦案人員如何問話?相關的法律又是怎麼規定的?本站小編將爲您進行說明,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非法集資辦案人員如何問話
公安機關在控制主要犯罪嫌疑人後,應立即展開審訊,調查集資的起因、過程、後果等,摸清每期集資數額、集資利率、已還本金、已付利息、尚欠本金、資金流向等主要問題。對投資人展開調查詢問,查清人數、金額、利息及損失情況。通過銀行、工商、稅務等部門進一步收集有關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外地公安機關協查的案件應制作簡要案情、協查提綱、詢問筆錄提綱、詢問筆錄範本等材料,提供給協辦地公安機關。同時,還應聘請專業審計人員對查封賬目進行審計,要求其提供詳細的審計報告,以查清、印證、補充查證內容,尤其要注意查清資金流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一十八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爲,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二十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覈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提供的如果非法集資辦案人員如何問話這個問題的相關回答。辦案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時候,首行應問其是否有犯罪行爲,等犯罪嫌疑人將事實陳述完後,辦案人員再進行提問。應注意的是,辦案人員在問話的時候,應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對自己的犯罪行爲如實的供述,就可以獲得法律的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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