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合議庭是什麼意思?
一、執行合議庭是什麼意思?
執行合議庭,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由一定數量的審判人員,採取法定的形式所組成的審理案件的組織。合議庭的組成,按照案件的審級不同而有所區別。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理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案件評議時,一般先由陪審員、審判員發表意見,然後由審判長髮言。如果合議庭的成員意見不一致,應當開展討論,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如實記錄在案,少數人的意見也如實記錄,而不是由審判長或者哪一個人說了算。經過合議庭的重大疑難案件,院長認爲有必要,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有權改變合議庭的決定。
二、《民事訴訟法》對於合議庭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四十一條 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
第四十二條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製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
審判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
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執行合議庭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案件情況來進行處理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有關審理的規定,如果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審理的,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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