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賠償後是否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在人身侵權中,侵權人賠償後如果未完全彌補被侵權人的損失的,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人身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雙重求償權,其可同時向侵權人和保險人主張,該權利不因一方已爲賠償而喪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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