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侵犯肖像權該怎樣判定?
教育關乎一個國家的未來,所以我國一直關注教育事業的發展。教師在我國的地位相對比較高,是因爲他們爲了教育做出了默默無聞的貢獻,對此社會給與的極大認可。那教師侵犯肖像權該怎樣判定呢,肖像權的侵犯又有哪些具體內容呢,下面小編就帶你一起來了解一下。
根據我國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如果對方僅是在課堂上錄像,並未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一般不認定爲侵權。
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爲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肖像權簡單來說就是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
一、侵權認定標準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爲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爲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爲,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爲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爲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爲。
其實主要分兩個方面。一是是否得到本人的允許,在未經本人同意下拍攝的照片被利用在盈利性的刊物或經營物上這兩個條件同時成立。那對方就可能構成肖像權的侵犯了,我國一直是一個誠信的社會。還希望大家能夠收集對自己有力的證據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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