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手機在派出所多久歸還
一、刑事案件中手機在派出所多久歸還?
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具體看派出所的調查進度。《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如果被扣押物品與案件無關的,依法要予以退還,被扣押物品人可持扣押清單向公安機關查詢。具體規定如下 :
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五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徵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百二十八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二、公安部門扣押物品拒不退還怎麼辦?
對於派出所扣押手機不返還的行爲,當事人可以向該派出所或者是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一條: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覈實,並在收到申訴、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回覆申訴人、控告人。發現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上述行爲之一的,應當立即糾正。
派出所當然沒有權利隨隨便便扣留公民的手機,一般情況下都是爲了調查取證,如果說手機是被別人撿到,然後送到了派出所的話,只要能跟失主的信息覈對上,派出所會馬上把手機返還給失主的。所以,多長時間歸還手機也取決於手機被扣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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