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幾種形式都有哪些?
一提到侵犯肖像權,很多人的第一反應就是,只要未經過本人的允許使用了自己的照片或者視頻就是侵犯了本人的肖像權,其實,針對大多數的普遍行爲,這種理解是沒有錯的,但是法律就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相統一,針對某些問題,即使不經過本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權也不算是侵權,那麼,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幾種形式都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衆人物肖像;
(2)爲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遊行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爲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爲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爲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爲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
二是以營利爲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爲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爲,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爲要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爲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爲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爲。
以上就是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幾種形式,希望能夠增進大家對相關法律常識的瞭解和學習。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相關的問題,建議不要魯莽行事,結合以上資料的講述進行一下辨別,如果確實侵犯了個人的肖像權,可以聘請律師介入處理,進行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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