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的責任如何進行劃分?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此處,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是並列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二者共同承擔責任。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銷售者責任的,產品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該條規定了受害人可以要求生產者賠償的權利,也可以要求銷售者賠償的權利。
產品侵權責任的責任形式,是不真正連帶責任。這就是:
第一,在缺陷產品致人損害之後,受害人同時產生了兩個損害賠償請求權,一個是針對產品銷售商的,一個是針對產品製造商的;
第二,這兩個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只能根據自己的利益選擇其中一個請求權行使,選擇了一個請求權之後,另外一個請求權消滅。
第三,損害賠償責任的最終承受者,應當由造成缺陷的責任人承擔,如果缺陷是由製造者造成的,由製造者承擔責任,如果缺陷是由銷售者造成的,則由銷售者承擔;如果銷售者應受害人的請求權而承擔了侵權責任,而缺陷不是由其造成的,而是由製造者造成的,則銷售者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後,對缺陷製造者即產品製造者享有追償權,可以請求製造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後,根據法律的規定,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承擔責任後,可以向銷售者追償。銷售者銷售的產品造成消費者損害的,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能證明產品侵權是生產者原因造成的,銷售者可向生產者追償。
生產者、銷售者內部如何承擔責任、如何追償是其內部關係的問題,不應因此影響其對受害人的責任承擔問題。在生產者與銷售者的內部關係上,銷售者承擔責任的前提是以其有過錯爲前提的,即最終來說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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