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高空墜物法律依據是什麼?
高空墜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行爲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高空墜物致人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墜物的制度的法律依據有如下幾點:
1、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3、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綜上所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高空墜物中對於責任主體明確的情形下,由責任主體依法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由於責任主體不明確的高空墜物案件,受害人可以選擇報警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爲的人應當共同承擔被害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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