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學校
學校的侵權責任是在校學生人身侵權事故爭論的焦點。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是教育管理關係,而非監護關係。要解決學校侵權責任問題,我們必須將落腳點落到歸責原則上來,針對不同類型的校園侵權事故應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校園侵權的歸責原則有兩種,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無行爲能力人受到侵權,二是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限制行爲能力人收到侵權的情況。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又稱爲不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或部分民事行爲能力,是指法律賦予那些已經達到一定年齡但尚未成年和雖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爲後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能力。對享有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公民,可稱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12條和第13條中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可分爲兩種:
1、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地法定代現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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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民事侵權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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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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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爲侵權行爲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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