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典型案例
誹謗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02年8月間,被告人楊某到太倉市一較大的私營企業總經理黃某(自訴人)的辦公室,向黃某提出要求借款50萬元。黃某因與楊某素不相識,不同意借款給楊某,黃某並向公安派出所報警,派出所派員將楊某驅趕出該企業。楊某就此懷恨在心,伺機報復。此後楊某將道聽途說到的內容,冒用該企業女員工曹乙男朋友的名義落款,編寫成大字報稱:“黃某與該企業三名女性時某、曹甲、曹乙(曹甲、曹乙系姐妹倆)有不正當兩性關係;其中與時某有一私生子;黃某在汽車裏同女人亂搞被某鎮聯防隊抓住罰款等;請有關領導挽救一下黃某,不要讓他再破壞自己與曹乙的戀愛關係等等。”楊某叫人把以上內容抄成大字報,於2002年11月18日凌晨,把上述內容的4張大字報分別貼在黃某個人公司的大門外、該公司員工公寓大門外、該鎮政府大門外、及該鎮菜場大門外。黃某在次日早上發現大字報後,即派人揭下。
黃某瞭解到大字報系楊某所爲後,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楊某誹謗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辯稱:這些大字報是我貼的,大字報內容是聽別人說的,是否屬實不清楚。楊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楊某的行爲尚不構成誹謗罪。1、有多名證人證言證實黃某與相關女性有不正當兩性關係,存在大字報上所寫有非婚生子的事實,楊某並非捏造事實。2、上述證人證言說明黃某的生活作風之事,在楊某貼大字報之前己是衆所周知,大字報沒有造成“惡劣影響”,不能認爲是“情節嚴重”。
法院審判: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楊某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其行爲己構成誹謗罪。辯護人所舉證人證言內容均沒有直接證實大字報內容是確有其事,又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人楊某也已承認這些內容是聽說的,是否屬實不清楚,應認定這些事實是虛構的;被告人楊某採用貼大字報的手段,將道聽途說的內容公之於衆,造成一定社會影響,足以並己經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應認定爲情節嚴重,對辯護人意見不予採納。依照《刑法》第246條第1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1年。《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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