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涉嫌環境違法適用行政拘留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規範環境違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實施,監督和保障職能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條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行爲,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達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後,再次檢查發現仍在建設的;
(二)現場檢查時雖未建設,但有證據證明在責令停止建設期間仍在建設的;
(三)被責令停止建設後,拒絕、阻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覈查的。
第四條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行爲,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達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後,再次檢查發現仍在排污的;
(二)現場檢查雖未發現當場排污,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排污期間有過排污事實的;
(三)被責令停止排污後,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具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覈查的。
第五條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
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
灌注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六條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篡改、僞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僞造用於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監測數據,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國家規定,對污染源監控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者對污染源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破壞、損毀監控儀器站房、通訊線路、信息採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採樣泵及其它監控設施的,以及破壞、損毀監控設施採樣管線,破壞、損毀監控儀器、儀表的;
(三)稀釋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擾監測數據的;
(四)其他致使監測、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情形。
首先,這個行政拘留,包括對環保工作人員的行政拘留。也就是說,加大了對相關的責任人員的行政追究力度。其次就是對破壞環境的相關企業進行行政拘留,破壞環境的企業是需要具有主觀上的過錯,並且有實際的破壞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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