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主觀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一、高空拋物罪主觀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高空拋物罪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爲導致的違法事實,對於高空拋物行爲,應當根據行爲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爲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爲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爲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於高空拋物犯罪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爲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另外,從建築物拋擲物品或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傷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可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使用人給予補償。此外,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爲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
對於高空拋物的行爲,是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後果來認定其判決標準的,特別是其犯罪的動機是關係到不同的犯罪罪名的,如果是存在故意侵害的行爲,那麼高空拋物就是實施故意傷害的一種方式,是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法律責任的。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制止我國的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的問題的,此時無論是何種行爲都是會對我國的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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