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前擋風被砸怎麼辦?
隨着當前城鎮建設中高層建築越來越多,高空墜物的危險也越來越難以避免。高空墜物可能出於人爲,有可能是意外因素,比較容易造成地面上行人的人身傷害,對於放置在樓下的車輛也容易造成損害。但是發生高空墜物問題時,往往難以確定墜物者,那麼高空墜物前擋風被砸怎麼辦?
高空墜物前擋風被砸怎麼辦?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於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爲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找不到墜落物品的主人或者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墜物者是誰,也就無法確定高空墜物的責任人。在這種情況下,該高層建築物的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無法舉證自己對於高空墜物事故沒有責任,則需要對被害者的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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