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學生在校內骨折誰負責?
學生在校期間,學校和老師所關注的當然不應該只是學生的個人學習成績的,可是各地不斷髮生的校園暴力和在校受傷的這種現象,都暴露出了目前我國的教學問題當中存在着很多需要改制的缺陷。當然有大部分的家長都會認爲自己的孩子在學校如果骨折的話,學校要承擔不可推卸的賠償責任。那麼,在我國學生在校內骨折誰負責?
在我國學生在校內骨折誰負責?
(一)關於《民法典》的規定:
對校園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如何承擔責任,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學校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考慮受傷害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還是限制行爲能力人。
如果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即10週歲以下的兒童受到傷害,則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除非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有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採用的是一種舉證責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爲能力人即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傷害,則只有在受傷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時,學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考慮受傷害人所遭受的傷害是來自學校,還是學校以外人員的傷害。
如果是學校以外人員所造成的傷害,則應當由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受傷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學校在其受傷害時未盡到管理職責,則學校承擔補充責任。
3、考慮監護人的監護責任問題。
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因此,如果在校未成年人之間發生傷害事故,除了追究學校未盡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外,還應當追究未成年侵權人父母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學生在校內骨折誰負責的這個問題必須要根據學生骨折的具體原因來分析的。舉個簡單的例子,有些學生自己在學校有自殺的這種行爲,如果是因爲孩子自己心理就有問題的話那學校根本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對校內骨折的這種現象也是一樣的道理,學生跟別人打架導致的骨折,一般是由動手打架的學生家長來承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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