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侵權包括哪些情況,誰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校園侵權的事情在很多校園裏其實都有發生,包括現在所存在的很多校園暴力事件,若因爲管理不當給學生造成人身傷害的都屬於侵權。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圍繞這一問題爲大家做簡要分析,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
一、校園侵權包括哪些情況
校園侵權是一個集合概念,其內容包括未成年人在學校、幼兒園以及其他教育機構所受的傷害,這種傷害包括三種情況:
(1)在校園內,未成年人之間相互造成的傷害;
(2)在校園內,因第三人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傷害;
(3)在校園內,由於教育機構本身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傷害。
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對於未成年人負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不負監護義務。
(1)教育管理機構包括公辦的,也包括私立的;
(2)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對象是未成年人,成年人不包括在內;
(3)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期間爲教育機構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包括課間休息時間和不離校的休息時間;
(4)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場所爲整個校園,例如校舍、教室、操場等。
違反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三、誰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不同的情形下,承擔侵權責任的賠償主體是不同的:
1、由於教育管理機構本身的過錯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教育管理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未成年人相互之間造成的人身損害,教育管理機構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教育管理機構的過錯程度較低,所造成的損害主要由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教育管理機構責任與監護人責任之間不是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3、第三人沒有清償能力或清償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機構有過錯的,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此種情況下,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和教育管理結構的補充賠償責任之間不是連帶責任,至於教育管理機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後能否向直接侵權人追償,法律未有明文規定,但參照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以後可向第三人追償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償爲宜。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校園侵權在我們的生活中頻繁發生,監護人一定要多的瞭解相關的知識。以上就是全部內容,如果你還有任何的法律疑問,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根據你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切實維護你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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