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是自訴案件嗎?
一、財產侵權是自訴案件嗎?
侵佔罪是公訴案件也是自訴案件,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據爲已有,數額較大並且拒不交出的行爲。
刑法明確規定:本條(侵佔)罪,告訴的才處理。因此,應屬於自訴案件 。如果你的財物被他人侵佔,公安機關受理審查後確定案件性質 ,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佔罪是不是絕對自訴案件?
侵佔罪是刑法所有自訴案件中唯一一個絕對親告罪,因此,任何情況下公安機關對此沒有管轄權,不能立案,如果立案,發現屬於侵佔罪後,應當撤銷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佔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
侵佔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刑法和司法解釋都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學者們的觀點也不相一致。目前,被司法機關接受的是周道鸞、張軍的觀點,認爲“其他嚴重情節”是指侵佔數額達到了數額較大以上並具有以下情節:
第一,侵佔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
第二,侵佔他人重要生活資料或生產資料;
第三,侵佔他人財物行爲引起他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勸阻仍拒不交出財物;
第四,將侵佔財物肆意揮霍,造成他人重大損失的;
第五,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五)“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僅是決定侵佔罪處罰輕重的主要依據,而不是唯一標準。
因此在處罰侵佔罪時,既要堅持以侵佔罪數額爲主要依據,又不忽視其他情節因素,如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方法等,才能真正貫徹好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有關於財產侵權的性質我國的法律也是有相關規定的,財產侵權屬於自訴案件,但是不是絕對的屬於自述案件,這一點需要了解清楚,但無論如何只要是涉及到了我們的財產被侵權的行爲,我們都要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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