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刑事附帶民事代理詞是怎樣的
一、故意毀壞財物刑事附帶民事代理詞
故意毀壞財物刑事附帶民事代理詞範本
審判長、審判員:
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英、張*會、張*波、張*宣訴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黃**故意傷害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重審)一案中,廣東端慶律師事務所接受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黃**的委託,並指派本律師擔任其一審(重審)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依法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我們認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黃**既無主觀上的過錯,也無任何侵權行爲,依法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1、受害人張*明死亡是刑事被告人任*、鄭*緒的犯罪行爲所致,與被告人黃**或鳳塘**磚廠毫無關係。經公安機關偵查查明,並經檢察機關審查查明,受害人張*明的死亡是刑事被告人任*、鄭*緒的犯罪行爲所致,與被告人黃**或鳳塘**磚廠無任何關係。這一事實,有刑事訴訟中公訴方出示的全案證據予以充分證實。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本案受害人張*明的死亡,是由刑事被告人任*、鄭*緒的犯罪行爲所致,因此應當由刑事被告人任*、鄭*緒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方起訴黃**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錯告了對象,是濫用訴權。
2、黃**或鳳塘**磚廠不存在任何的侵權行爲,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鳳塘**磚廠根據磚廠的一貫做法,將磚廠的勞務發包給他人承包,由勞務承包者招用並管理員工。其中餘*周是負責打磚工序的勞務承包者,而鄭*常是負責出磚工序的勞務承包者。受害人張*明系鳳塘**磚廠勞務承包者餘*周僱請的員工,其工作由余*周統一安排調配,其勞務報酬也由余*周支付。張*明作爲餘*周僱請的僱員,在鳳塘**磚廠工作期間,負責開小挖機的工作。2011年4月*日晚事發前,他住在磚廠的機房,屬休息期間。其參與鬥毆行爲受害與磚廠無任何關係。《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該規定,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行爲人才承擔侵權責任:一是行爲人實施了某一行爲;二是行爲人實施該行爲時有過錯;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四是行爲人的行爲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但本案的被告人黃**,作爲磚廠的經營者,顯然並無實施過任何的侵權行爲,也無任何主觀上的過錯,要求黃**承擔賠償責任無從談起。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只有黃**存在共同侵權行爲,原告方纔能要求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被告人黃**並不存在共同侵權行爲,也沒有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也沒有共同危險行爲。因此,依法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3、被告人黃**在事發期間已經履行磚廠經營者的責任。王*強與鄭*緒發生矛盾鬥毆期間,被告人黃**已經休息睡覺。而對受害人張*明被人追打的事毫不知情。後來聽到吵鬧聲後才知道發生鬥毆事件,在辦公室外發現鄭*緒追砍王*強後還及時勸架,將雙方截開,及時勸架,制止鬥毆行爲。隨後有人告知發現在離辦公室距離50-80米遠的磚廠曬場(磚槽)有人被打傷倒在地上,被告人黃**隨即趕到現場發現受害人張*明後,立即叫磚廠的人員(黃*英)打110報警和打120叫救護車,聯繫組織人員將傷者送醫院搶救,並墊付醫療費用及其他費用共**元。得知受害人張*明被人砍傷後,被告人黃**及時報警並組織送醫院搶救,已經盡了應有的責任。代理人認爲,不能因爲墊付了醫療費用就推定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爲墊付醫療費等費用只是從人道主義出發,履行的是人道主義責任,而不是法律責任。
4、原告方認爲磚廠(經營者)沒有盡安全措施並無事實根據。受害人張*明死亡是他人犯罪行爲所致,而不是因工發生的工傷事故。磚廠是從事紅磚的生產經營的場所,其安全措施的要求主要是紅磚生產過程中的勞動保護方面。原告方認爲是在磚廠發生的傷害事故,就認定磚廠有責任,就認定磚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種說法並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磚廠不可能無限度地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對這種突發事件並無預見性。就好似高速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難道就一定要高速公路承擔賠償責任嗎?
綜上所述,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其對被告人黃**的訴訟請求。
黃**的訴訟代理人:廣東xxx事務所
律師 彭xxx
**年*月*日
綜上所述,在撰寫故意毀壞財物刑事附帶民事代理詞的時候需要將事實和理由進行如實的陳述,同時委託的權限雙方也需要進行一個明確,避免引起糾紛,而且故意毀壞財物的證據也需要進行交代,這樣才能更好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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