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復議的問題有哪些沒有解決
稅收復議的問題有申請程序不夠完善,對提出複議的人員審查不夠嚴謹沒有解決好。對審查程序缺乏具體的程序性規定首先是不清楚由人民法院的哪家機構審查,是由作出裁定的原執行員或者原合議庭審查,還是另行由執行裁決機構的裁決法官獨任或組成合議庭審查;
其次不清楚是書面審查,還是舉行聽證審查;再次不清楚裁定送達十日後才申請複議的法律責任又是什麼,如何承擔責任。
缺乏對濫用執行異議的制裁措施,由於現行執行異議審查程序不收費,也無相關處罰措施,一些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惡意提出執行異議,甚至互相串通好,以阻礙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一些當事人認爲,“反正不需額外承擔什麼責任,有理無理走一圈”;有的甚至公開宣稱:“就是不給錢,拖死申請執行人”。上述現象造成一些執行案件效率不高,有限的司法資源被嚴重浪費,更擾亂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沒有明確上訴法院的複議程序首先,不清楚上訴法院由哪個機構予以複議,複議的審查程序又如何;其次,不明確如何爲防止當事人惡意複議,是否需提高門檻。再次,不明確複議機關是否對其複議結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不明確原執行行爲是否繼續,執行實務中,各地法院對執行行爲是否繼續進行認識不一,有的認爲在提出異議之後,法院控制措施不解除,但處分措施暫停,有的法院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方繼續執行。民訴法對規定採取先予執行、財產保全以及罰款、拘留措施時,當事人要求複議的,不停止裁定或決定的執行,而對執行異議、執行復議期間,原執行行爲是否繼續未作規定。
稅收復議的問題是指複議的法律規定不夠完善,複議處理過程不能得到全國統一,這樣會造成法院辦事效率低下,不能及時解決問題。在有羣衆提出複議的時候,每個地方法院給出的解決方案不一致,所以不能儘快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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