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收罰款不服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一、對稅收罰款不服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什麼是稅收行政應訴,遵循什麼原則?
稅務行政應訴,是指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稅務機關依法參加訴訟的活動。除共有原則外(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實行合議、迴避、公開、辯論、兩審、終審等),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和其他行政訴訟一樣,遵循以下幾個特有原則: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爲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爲是否合法予以審查,並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爲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願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爲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於稅務行政行爲是稅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瞭解作出該行爲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
(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對於稅收罰款不服的,可以直接申請稅收行政訴訟,而稅收行政應訴是指納稅人對於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爲不服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稅務機關依法參加訴訟活動。在此過程中應該遵循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稅務機關舉證原則,稅務機關賠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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