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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裝車輛怎樣處罰

私自改裝車輛根據《交通安全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等行爲。
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扣留車輛,收繳非法裝置,責令恢復原狀,並依法處200元罰款。
對非法改裝的助動車,公安交管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超過規定時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吊銷駕駛證;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爲的,公安機關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1、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2、更換髮動機的;
3、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4、因質量有問題,製造廠更換整車的;
5、營運機動車改爲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爲營運機動車的;
6、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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