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需要負全責
以下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是需要負全責的:
1.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3.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4.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5.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範圍內,剮撞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的;
6.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範圍內剮撞行人的;
7.當事人駕駛車輛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
8.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9.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在遺灑、飄散過程中,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
10.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後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11.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2.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爲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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