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一般多久鑑定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限是多久
1、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爲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不同的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對象出具多份鑑定結論,若各鑑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鑑定資格時,應依據鑑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採信高一級別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並已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申請,並提供證據證明原鑑定結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批准重新檢驗、鑑定:(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不具有相應鑑定資格的;(二)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三)有證據證明鑑定結論存在錯誤的。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爲限,結論以重新檢驗、鑑定結論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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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交通事故六級傷殘鑑定標準是什麼
構成交通事故六級傷殘鑑定標準是: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2、頭面部損傷致;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4、頸部損傷致癲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5、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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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間限制是多久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鑑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將根據醫院證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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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什麼時候可以做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必須等傷者康復後纔可以評定的。交通事故傷殘傷殘鑑定是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的過程。傷殘等級從一級到十級。各有不同的標準。建議找律師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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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間限制爲多久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