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事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一、涉外商事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
(一)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三)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
(五)高級人民法院。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範圍由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二、涉外商事合同糾紛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外商事合同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涉及到涉外合同,處理起來是比較複雜的,在合同當中也可以約定管轄法院,只要不違反法律制度就合法有效,因爲有些涉外商事合同糾紛,在處理的時候可能適用境外法律制度。也有一部分涉外商事合同必須參照我國法律制度處理,具體要根據合作的事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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