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合同糾紛是商事嗎?
一、供用電合同糾紛是商事嗎
供用電合同的糾紛屬於商事糾紛。並且用電合同和一般的商事合同不太一樣。因爲供用電合同具有很強的計劃性。合同主要條款包括:電力、電量、用電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供電方應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標準和合同規定安全供電。因故限電,應事先通知用電方。如無正當理由限電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斷電應賠償用電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用電方要根據合同規定用電。因特殊情況需要超負荷用電或不能按規定時間用電時,應事先通知供方。如無正當理由超負荷用電或不按規定時間用電,應償付違約金。用電方要按規定交納費用。
二、供用電合同的特徵
1、合同的當事人是供電人和用電人。供電人是指供電企業或者依法取得供電營業資格的非法人單位。用電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無形物質——電力,雖然客觀存在,卻看不見,只有在連續使用的過程中才能表現出來。
3、供用電合同屬於持續供給合同。供電人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電人供電,不得中斷。
4、供用電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條款訂立。供電企業爲了與不特定的多個用電人訂立合同而預先擬定格式條款,雙方當事人按照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對供用電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電人,可採用非格式條款訂立合同。
5、電力的價格實行統一定價原則。
三、供電方的義務
1、安全供電的義務
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合同約定向用電人安全供電,是供電人的主要義務。
2、因故中斷供電的通知義務
供電人因供電設計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
3、因不可抗力斷電的搶修義務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時,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以儘早恢復供電。供電人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供用電合同本質上也是一種商事合同。因此供用電合同的糾紛也屬於商事糾紛。供用電雙方都必須按照合同上的規定來制定用電以及發電計劃。供電方必須提前通知用電方檢修時間等信息,用電方也要按照規定來進行用電以及生產。任何一方有違反合同的,出了事都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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